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规范公众信息网(互联网)的管理,保证学院网络系统正常、安全运行,提高网络终端的利用率和应用水平,特制订本规定。
第二条 学院公众信息网是沟通学院与外界联络,服务于中心工作的基础设施;是学院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。所有使用学院公众信息网的用户都负有维护网络安全,保证网络正常运行的义务。
第三条 学院信息化领导小组负责学院公众信息网建设规划;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公众信息网进行管理;信息技术部负责公众信息网的运行和维护。
第四条所有使用学院公众信息网的用户都应遵守本规定。
第二章 互联网管理
第五条 学院的公众信息网(互联网)所使用的节点分公费和自费两类。公费节点原则上保证院领导、教授(研究员)、各部门领导和各处(室)办公使用。学院自收自支单位(除单位领导)、学员、在院合作单位和个人自费接入节点数量不限,上网费用自理。
第六条 公费接入节点,按上述原则分配;因工作需要另增加公费接入点,由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。校园内自费接入节点由使用单位向同管中心提出申请,交费后由网管中心与网络接入商联系开通。费用标准:通讯资费
150元/月、一次性开通费20元。通讯资费可以按天计算,10元/天(资费如有变化,另行通知)。
第七条 互联网使用者应遵循爱国、守法、文明、自律的原则,在网上严禁查阅、下载、传播与此原则相悖的消息、图片、影视节目等,不得恶意地长时间、大流量地使用网络,以免造成网路拥塞。
第八条 上班时间不得在网上聊天、交友、买卖股票、购买私人物品。
第九条 网上进行经营性业务或服务的部门,因网络信息的延误、丢失、错误而造成的直接或后续损失,由用户自行承担。
第十条 用户上网的登录密码应严格保密,不得泄露,未经允许,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自行扩充网络节点。
第十一条 没有网络使用节点的人员,需要使用互联网时,可以到图书馆电子阅览室上网,按
4元/小时交费。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免费。
第十二条 因违反上述规定而造成的政治责任及网络节点瘫痪、病毒发作引起的经济损失,由使用者自负。经教育不改者,由信息技术部取消该节点的互联网使用权,对造成严重后果者,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理。
第三章 电子邮箱管理
第十三条 国家行政学院电子邮局域名为 nsa . gov.cn,电子邮局系统由信息技术部网管中心负责管理和维护,并负责学院电子邮箱的申请和办理工作。
第十四条 学院电子邮箱分部门邮箱和个人邮箱两类。在网管中心办理邮箱开通手续。因工作需要,经部门领导批准,学院教职工均可申请
5兆免费邮箱帐号;在校学员、合作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收费邮箱帐号。收费标准为:15兆邮箱,5元/月,50元/年。当邮箱使用期满,不再交费后,给予注销。
第十五条 邮箱使用者必须以本人真实身份填写《电子邮箱申请表》(见附表),严格遵守《电子邮箱申请表》中的承诺。不得以他人用户帐号、密码进行登录。不得盗用他人邮箱发送邮件。
第十六条 用户口令必须保密,使用结束后应立即退出,以防被人冒用。
第四章 网站管理
第十七条 国家行政学院网站的域名为: www . nsa.gov.cn。网站平台和技术维护由信息技术部网管中心承担;各部门应积极、及时向社会发布学院的教学与科研信息、树立国家行政学院的形象,使网站成为学院开展国内外交流的窗口。
第十八条 信息发布实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。院级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信息由办公厅负责审核后统一发布;各部门的新闻、最新动态、科研成果等由部门主要领导,依据《国家行政学院保密规定》审核;各部门由专人负责信息的送审和发布。涉密信息不得在网站上发布。
第十九条 学院各部门若已有网站,应纳入学院网站的规划中;当需要使用网站服务,必须在学院网站的统一规划下开发或扩展。
第二十条 为避免病毒在网络上传播,凡是通过互联网传送的文件,发件人应主动使用病毒扫描软件进行检查,确认安全后方可发送。
第二十一条 在网上查阅、下载、转载、引用的信息,必须严格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《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规定》以及国家《保密法》、《版权法》等相关法规,必须遵守学院的各项有关规章制度。用户应对自己在网上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,网络系统的记录可以作为用户违反法规的证据。
第二十二条 不得对网站进行攻击,如发现有外部黑客攻击的现象,应及时告知网络管理中心,以便采取措施。
第五章 网络与计算机设备资源管理
第二十三条 国家行政学院内的网络基础设施与设备(包括线缆、插座、配线架、连接设备等)由信息技术部统一管理,未经信息技术部许可,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更改、扩充、挪用、损坏。
第二十四条 因装修、改造等原因需要变动网络设施,应与信息技术部协商,并得到许可后,方可进行。
第二十五条 为保证学院信息化建设的统一规划、管理,新建建筑如需要网络布线及进行与网络有关的应用,应及时与信息技术部沟通。
第二十六条 为保证统一规划,各部门需要对网络进行扩充时,需经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,由信息技术部实施。
第二十七条 凡在网上(包括服务器、 PC机、终端及其它)使用软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。各部门网络终端(计算机)的使用需求由各部门研究后,报办公厅资产处统一协调解决。
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在选择软件和硬件后应进信息技术部进行评审。开发、使用、运行软件(除特殊情况或非常专用的软件)时,应考虑在学院网络的统一平台上运行的可行性。
第二十九条 为合理安排和使用网络与计算机设备及资源(包括线路、帐号、机器、教室等),各部门应提前
1周向信息技术部提出使用时间表。安排一个学期的使用,应于放假前提出。特殊情况(如领导视察等)除外。